一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
 
   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:

    1.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所得税率按15%征收。其中 经营期在10年(含10年)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,后3年减半征收。对能源、交通、大规模集成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 征、后5年减半征收。

    2.产品出口型企业,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按10%征收,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3年减半期,减半后税率按10%征收。

    3.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税务机关核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。

    4.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,免征汇出额所得税。

 
二、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
 

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。

 

区内实行"境内关外"政策,即:"四不"、"四免"、"一保"、"一退"。

 
   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:

    1.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所得税率按15%征收。其中 经营期在10年(含10年)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,后3年减半征收。对能源、交通、大规模集成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 征、后5年减半征收。

    2.产品出口型企业,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按10%征收,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3年减半期,减半后税率按10%征收。

    3.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税务机关核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。

    4.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,免征汇出额所得税。

1)"四不":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;二是海关不实行《登记手册》管理;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;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不实行进口配额、许可证件管理。

2)"四免":一是生产所需境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,予以免税;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、仓储设施 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,予以免税;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,予以免税;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 角料、余料、残次品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,免征出口关税。

3)"一保":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,予以全额保税。

4)"一退":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,可办理出口退税。该区率先在全国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。
 
中国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
 

    1、三年内优惠提供办公和生产用房。

    2、对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
    3、对技术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,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    4、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、软件企业、IC设计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   5、可为长期在昆山居住的留学人员本人提供一套公寓住宅,三年内免收房租。

    6、留学人员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免费落户本市,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。

    7、优先安排有突出贡献的国家、省、市中青年专家申报工作。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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